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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登他人微信盗走17000余元 男子获刑又被罚

发布时间:2021-01-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以案说法

  男子阿西某某乘帮忙下载歌曲之际偷登他人微信更改登录密码后,成功破解微信支付密码,先后盗走微信账户内资金17850.7元。1月15日,该起盗窃案在喜德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阿西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阿西某某退赔被害人阿育某某人民币17850.7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阿西某某在帮被害人阿育某某手机下载歌曲时发现被害人阿育某某微信里有钱,便心生贪念,打算将钱盗走,于是被告人阿西某某利用被害人阿育某某的手机接收短信验证码后在自己手机上成功登录了被害人阿育某某的微信账号,并更改了微信登录密码。之后,被告人阿西某某经过尝试试出被害人阿育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后,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先后多次通过自己手机登录被害人阿育某某的微信账号,以微信红包、转账、扫二维码付款等方式,将被害人阿育某某微信钱包和微信所绑定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内的钱转入自己的微信内,并用于日常挥霍消费,共计人民币17850.7元。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阿西某某经传唤到案,但到案后编造虚假事实,并未及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西某某在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虽未及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鉴于其在侦查阶段后期及庭审中作了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被告人阿西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不要以为网络盗窃就能神不知鬼不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事发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享受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方式带来的便利服务时,也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手机要设置开机密码或指纹解锁、面部识别,微信、支付宝支付密码不能设置过于简单,当手机丢失或者微信账号被盗时,要立即在微信安全中心冻结账号,防止账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提高安全防盗系数。如遇有资金被盗情况,立即报警。

  (钟小艳 唐锋)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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