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认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作者:赵全能
民事行为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是一种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这种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为有效;无效民事行为则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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